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和教育为主的员工工作指导思想,使犯错误受处分的员工在受处分后能认真吸取教训,以积极的态度和行动自觉改正错误,达到教育员工的目的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解除员工处分的范围
凡我司全日制在校生,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后,政治思想进步,能认真遵守校规校纪,在德、智、体美各方面表现有较大进步的受处分毕业生,毕业前夕均可以申请解除处分。
二、解除员工处分的条件
(一)员工受处分(不含考试作弊处分)后,能认真遵守校规校纪,努力改正错误,各方面表现出色,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解除处分:
1、被评为校级“三好员工”、校级“优秀员工干部”或校级“优秀团员”者;
2、在见义勇为、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方面表现突出的;
3、获得综合表现奖学金者。
(二)因考试作弊受处分后,能端正学习态度,各方面表现出色,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解除处分:
1、获得综合表现奖学金者;
2、在省、部级以上比赛、竞赛活动中取得名次,为学校争得荣誉的。
三、毕业班员工违纪受到的处分原则上不得解除
四、审批时间和程序
每年“五一”前后学校下发通知,由受处分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班级民主评议、院(部)员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解除处分的条件讨论并由院(部)主要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,报员工工作处研究审批。
五、凡被批准解除处分的员工,处分文件不装入员工档案;未被批准解除处分的员工的处分文件,毕业时一律装入该生档案。
六、本实施办法由员工工作处负责解释。